GB 289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890—200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与GB 2890—2009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过滤件的定义、呼吸导管的名称(见3.5、3.11,2009年版的3.5、3.10),增加了综合过滤件的定义(见3.6);
b) 更改了过滤件分类和标记(见4.3,2009年版的4.3);
c) 更改了面罩一般要求,增加了测试方法(见5.1.1、6.2、6.23,2009年版的5.1.1);
d) 更改了面罩可燃性要求(见5.1.3,2009年版的5.1.3);
e) 将“面罩呼气阀盖”更改为“面罩呼气阀保护装置”,增加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5.1.4.1、6.5,2009年版的5.1.4.1);
f) 删除了全面罩呼气阀气密性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2009年版的5.1.4.2a)、6.5];
g) 更改了面罩泄漏率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5.1.5、D.2,2009年版的5.1.5、6.6);
h) 更改了面罩吸气阻力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增加了面罩呼气阻力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删 除了面罩呼气阀阻力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5.1.8、D.5,2009年版的5.1.8、6.9、6.10);
i) 更改了面罩观察眼窗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5.1.9、6.11、6.12,2009年版的5.1.9、6.11);
j) 增加了全面罩整体气密性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5.1.12、6.15);
k)将过滤件“外观”更改为“一般要求”,增加了测试方法(见5.2.1、6.2、6.23,2009年版的5.2.1);
1) 更改了过滤件通气阻力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5.2.3、E.2,2009年版的5.2.3、7.5);
m) 更改了过滤件致密性的要求(见5.2.4,2009年版的5.2.5);
n) 删除了过滤件排尘量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2009年版的5.2.4、7.6);
o) 删除了过滤件强度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见2009年版的5.2.6、7.8);
p) 将“综合过滤件的滤烟性能”更改为“综合过滤件颗粒物防护性能”,并修改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5.2.5、6.21,2009年版的5.2.7、7.9);
q) 将“过滤件的标色及防护时间”更改为“过滤件标色”和“过滤件防护时间”,并修改过滤件标色和过滤件防护时间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删除防护对象举例(见5.2.6、5.2.7、表6、E.5,2009年版的5.2.8、表5、7.10);
r) 更改了面罩呼吸导管测试样品要求(见表A.1,2009年版6.14.1);
s) 增加了实用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5.3、附录F);
t) 更改了面罩测试方法和过滤件测试方法为规范性附录,增加预处理方法规范性附录(见第6 章、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2009年版的第6章、第7章);
u) 删除了检验规则(见2009年版的第8章);
v) 更改了标识的有关要求,并增加包装要求(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9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2年首次发布为 GB 2890—1982;
——1995年第一次修订为 GB 2890—1995;
GB 2890—2022
——2009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GB/T 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的内容 (GB/T 2891—199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 2891.1~6—1982)、GB/T 2892—1995《过滤式
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的内容(GB/T 2892—199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2892.1~12—1982);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GB 2890—2022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分类及标记、技术要求、标识、包装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描述
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自吸过滤原理的防毒面具。
本文件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和消防热区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428—1998 成年人头面部尺寸
GB 2626—2019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5703—2010 用于技术设计的人体测量基础项目
GB/T 10586—2006 湿热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0589—2008 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1158—2008 高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GB/T 12903—2008 个体防护装备术语
GB/T 23465—2009 呼吸防护用品 实用性能评价
GB 30864—2014 呼吸防护 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GB/T 32166.2—2015 个体防护装备 眼面部防护 职业眼面部防护具 第2部分: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903—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non-powered air-purifying gas mask
靠佩戴人员自主呼吸克服部件阻力,防御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颗粒物(如毒烟、毒雾)等危害其呼
吸系统或眼面部的净气式防护用品。
3.2
全面罩 full mask
与面部密合,能遮盖住眼、面、鼻、口和下颌的面罩。
3.3
半面罩 half mask
与面部密合,能遮盖口和鼻,或覆盖口、鼻和下颌的面罩。
3.4
防护时间 protective time
在规定条件下,测试介质从开始通入过滤件至测试介质透过过滤件浓度达到限定值时的时间。
GB 2890—2022
3.5
过滤件 gas filter
滤毒盒 cartridge
滤毒罐 canister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的,可滤除吸入空气中有毒气体和(或)蒸气的过滤组件。
3.6
综合过滤件 combined filters
可同时滤除吸入空气中有毒气体和(或)蒸气及颗粒物的过滤组件。
注:防颗粒物组件可进行更换的综合过滤件为组合式,防颗粒物组件不可进行更换的综合过滤件为整体式。
3.7
吸气阀 inhalation valve
只允许吸入气体通过其进入面罩,防止呼出气体通过它排出面罩的单向阀门。
3.8
呼气阀 exhalation valve
只允许呼出气体通过其排出面罩,防止吸入气体通过它进入面罩的单向阀门。
3.9
面罩泄漏率 inward leakage;IL
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者吸气时泄漏入面罩内的模拟剂浓度与吸入空气中模拟剂浓度的比值。
3.10
死腔 dead space
从前一次呼气中被重新吸入的气体的体积。
注:用二氧化碳在吸入气体中的体积分数表示。
3.11
呼吸导管 breathing hose
用于连接面罩与过滤件的气密性软管。
4 分类及标记
4.1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按照面罩与过滤件的连接方式可分为导管式防毒面具和直接式防毒面具。
4.2 面罩
面罩按结构分为全面罩和半面罩。
4.3 过滤件
4.3.1 过滤件类型
4.3.1.1 普通过滤件
普通过滤件包括:
——A型:用于防护沸点大于65℃的有机气体或蒸气,例如苯、四氯化碳、硝基苯、环己烷等;
——B型:用于防护无机气体或蒸气,例如氯化氰、氢氰酸、氯气等;
——E型:用于防护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气体或蒸气;
——K型:用于防护氨及氨的有机衍生物;
GB 2890—2022
——CO型:用于防护一氧化碳气体;
——Hg型:用于防护汞蒸气;
——H₂S型:用于防护硫化氢气体;
——AX型:用于防护沸点不大于65℃的有机气体或蒸气;
——SX型:用于防护某些特殊化合物。
4.3.1.2 多功能过滤件
用于防护普通过滤件(4.3.1.1)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过滤件。
4.3.1.3 综合过滤件
具有防颗粒物功能的过滤件,按照防护颗粒物性质不同分为KN和KP两类,其中KN类只适用于
过滤非油性颗粒物,KP类适用于过滤油性和非油性颗粒物。
4.3.2 过滤件级别
4.3.2.1 过滤件防护时间
过滤件按照防护时间的不同,按照从低到高的原则分为1级、2级、3级。
4.3.2.2 综合过滤件的颗粒物防护性能
综合过滤件的颗粒物防护性能按照防护颗粒物种类和过滤效率不同分为KN90、KP90、KN95、
KP95、KN100、KP100。
4.3.3 标记
过滤件的标记由过滤件防护气体类型、过滤件防护时间级别、颗粒物防护性能级别(适用时)组成。 组合式综合过滤件防颗粒物组件上标记颗粒物防护性能级别,防毒气和(或)蒸气组件上标记防护气体
类型、过滤件级别。
示例1:1级A型普通过滤件标记为:A1。
示例2:2级具有防护A、B 两种类型气体的多功能过滤件标记为:A2B2。
示例3:1级E型KN95级别的整体式综合过滤件标记为:E1KN95。
示例4:用于防护某些特殊化合物标记为:SX-(防护气体名称)。
5 技术要求
5.1 面罩
5.1.1 面罩一般要求
面罩结构和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按6.2规定的方法检查,并在6.23中评价:
a) 面罩材料应无毒、无刺激性、对健康无害;
b) 面罩上的金属材料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c) 面罩边缘应平滑,无明显棱角和毛刺,无影响气密性的缺陷;
d) 面罩应与佩戴者面部紧密贴合,无明显压痛感,面罩的固定系统应能根据佩戴者的需要调节;
e) 面罩应能使佩戴者随时和方便地检查面罩与面部的气密性,做佩戴气密性检查;
f) 面罩观察眼窗应视物真实,有防止镜片结雾的措施;
g) 呼气阀应有保护其不受损害的呼气阀保护装置或措施,呼气阀应能够正常工作;
h) 面罩上可更换部件应易于更换;
i) 装配呼吸导管的面罩,呼吸导管不应限制头部活动或佩戴者的行动,不应影响面罩的密合 性,不应出现限制、阻塞气流的情况。
5.1.2 面罩高低温适应性
按照6.3规定的方法测试,面罩应无明显变形,连接部分应能与过滤件(呼吸导管)按照制造商提供
的方法进行连接。
5.1.3 面罩可燃性
按照6.4规定的方法测试,暴露于火焰的各部件,在从火焰移开后,各部件不应燃烧;如果燃烧,续
燃时间不应超过5 s。
5.1.4 面罩呼气阀
5.1.4.1 面罩呼气阀保护装置
按照6.5规定的方法测试,呼气阀保护装置在承受50 N、持续10 s的轴向拉力时,不应出现滑脱、
断裂和变形。
5.1.4.2 面罩呼气阀气密性
只检测半面罩,按照6.6规定的方法测试,当呼气阀减压至-1180 Pa时,呼气阀恢复至常压的时间
不应小于20 s。
5.1.5 面罩泄漏率
5.1.5.1 半面罩的泄漏率
按照6.7规定的方法测试,当以每个动作的IL为评价基础时(即10人×5个动作),50个动作中至 少有46个动作的IL应小于5%;并且,在以人的总体IL为评价基础时,10个受试者中至少有8个人的
总体IL应小于2%。
5.1.5.2 全面罩的泄漏率
按照6.7规定的方法测试,当以每个动作的IL为评价基础时(即10人×5个动作),每个动作的IL
应小于0.05%。
5.1.6 面罩死腔
按照6.8规定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不应大于1%。
5.1.7 面罩视野
按照6.9规定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表1要求。
GB 2890—2022
表1 面罩视野
项 目 |
全面罩 |
半面罩 | ||
大眼窗 |
双眼窗 | |||
视野 |
总视野/% |
≥70 |
≥65 |
—— |
双目视野/% |
≥55 |
≥24 |
≥65 | |
下方视野/(°) |
≥35 |
≥35 |
≥35 |
5.1.8 面罩呼吸阻力
按照6.10规定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面罩呼吸阻力
测试项目 |
吸气阻力/Pa |
呼气阻力/Pa | |
测试流量 | |||
30 L/min |
85 L/min |
160 L/min | |
全面罩 |
≤50 |
≤150 |
≤300 |
半面罩 |
≤50 |
≤130 |
5.1.9 面罩观察眼窗
只检测全面罩,全面罩的观察眼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按照6.11的方法测试,镜片的透光率(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85%;
b) 按照6.12的方法测试,镜片不应与头模眼部接触且无脱落和破碎。
5.1.10 面罩与过滤件结合强度
按照6.13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a) 全面罩与过滤件接头的结合力不应小于250 N,不应有明显的破坏;
b) 半面罩与过滤件接头的结合力不应小于50 N,不应有明显的破坏;
c) 带呼吸导管的全面罩,呼吸导管与全面罩的结合力不应小于50 N,不应有明显的破坏。
5.1.11 面罩头带
按照6.14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a) 全面罩头带应能够经受150 N的拉力持续时间10 s,不应发生破断;
b) 半面罩头带应能够经受50 N的拉力持续时间10 s,不应发生破断。
5.1.12 全面罩整体气密性
按照6.15的方法测试,60 s内每个全面罩内的压力变化不应大于100 Pa。
5.1.13 呼吸导管
按照6.16的方法测试,呼吸导管长度应为50 cm~100 cm;按照6.17的方法测试,呼吸导管内压力值应在15 s内不变化。
5.2 过滤件
5.2.1 过滤件一般要求
过滤件的结构和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按照6.2的方法检查,并在6.23中评价:
a) 过滤件边缘应平滑,无毛刺,无影响致密性的缺陷;
b) 过滤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出现活性炭粉脱落和影响使用者正常呼吸的现象;
c) 过滤件结构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条件及可能遇到的机械冲击。
5.2.2 过滤件质量
按照6.18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
a) 直接连接半面罩的过滤件总质量不应大于300 g;
b) 直接连接全面罩的过滤件总质量不应大于500 g。
5.2.3 过滤件通气阻力
按照6.19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
表3 过滤件通气阻力
项 目 |
通气阻力/Pa | ||||||
过滤件级别:3级 |
过滤件级别:2级 |
过滤件级别:1级 | |||||
测试流量 | |||||||
30 L/min |
95 L/min |
30 L/min |
95 L/min |
30 L/min |
95 L/min | ||
普通过滤件/多功能过滤件 |
≤200 |
≤770 |
≤120 |
≤560 |
≤100 |
≤400 | |
综合过滤件 |
KN90/KP90 KN95/KP95 |
≤230 |
≤880 |
≤210 |
≤800 |
≤170 |
≤640 |
KN100/KP100 |
≤280 |
≤1060 |
≤260 |
≤980 |
≤220 |
≤820 |
表4 AX和SX型过滤件通气阻力
项 目 |
通气阻力/Pa | ||
测试流量 | |||
30 L/min |
95 L/min | ||
普通过滤件 |
≤120 |
≤560 | |
综合过滤件 |
KN90/KP90 KN95/KP95 |
≤210 |
≤800 |
KN100/KP100 |
≤260 |
≤980 |
5.2.4 过滤件致密性
过滤件的致密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按照6.2规定的方法检查,过滤件应进行密封处理;
GB 2890—2022
b) 按照6.20规定的方法测试,过滤件(罐型)1 min内不应有气泡逸出。
5.2.5 综合过滤件颗粒物防护性能
按照6.21规定的方法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综合过滤件颗粒物防护性能
级别 |
KN100/KP100 |
KN95/KP95 |
KN90/KP90 |
过滤效率/% |
≥99.97 |
≥95.0 |
≥90.0 |
5.2.6 过滤件标色
按照6.2规定的方法检查,过滤件标色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过滤件标色应清晰、易于视觉识别,色条的底色应为单一色调,不与防护气体标色同色;
b) 普通过滤件的标色应符合表6、表7和表8的规定;
c) 多功能过滤件应标识每种防护气体在表6、表7和表8中规定的相应标色,色条间无间隔;
d) 整体式综合过滤件应标识每种防护气体在表6、表7和表8中规定的相应标色并加粉色色 条,色条间无间隔;组合式综合过滤件应标识每种防护气体在表6、表7和表8中规定的相应 标色,色条间无间隔,颗粒物过滤组件应清晰标识颗粒物防护性能级别。
5.2.7 过滤件防护时间
按照6.22的方法测试,各种类型的过滤件的防护时间应符合表6、表7和表8的规定。
表6 过滤件的标色及防护时间
过滤件 类型 |
标色 |
测试介质 |
3级 |
2级 |
1级 |
穿透浓度 mL/m³ | |||
测试介质 浓度 mg/L |
防护时间 min |
测试介质 浓度 mg/L |
防护时间 min |
测试介质 浓度 mg/L |
防护时间 min | ||||
A |
褐 |
环己烷 |
17.5 |
≥105 |
10.5 |
≥60 |
3.5 |
≥60 |
10 |
B |
灰 |
氢氰酸 (氯化氰) |
5.6 (3) |
≥63 (≥50) |
3.4 (1.1) |
≥27 (≥23) |
1.1 (0.6) |
≥25 (≥22) |
10* |
E |
黄 |
二氧化硫 |
13.3 |
≥30 |
8.0 |
≥23 |
2.7 |
≥25 |
5 |
K |
绿 |
氨 |
3.6 |
≥55 |
2.1 |
≥25 |
0.76 |
≥25 |
25 |
CO |
白 |
一氧化碳 |
5.8 |
≥100 |
5.8 |
≥27 |
5.8 |
≥20 |
50 |
Hg |
红 |
汞 |
0.01 |
≥4800 |
0.01 |
≥3000 |
0.01 |
≥2000 |
0.1 |
H₂S |
蓝 |
硫化氢 |
7.1 |
≥110 |
4.2 |
≥35 |
1.4 |
≥35 |
10 |
*C2N₂有可能存在于气流中,所以(C₂N₂+HCN)总浓度不能超过10 mL/m³。 |
表7 AX型过滤件的标色及防护时间
过滤件类型 |
标色 |
测试介质 |
测试介质浓度 mg/L |
防护时间 min |
穿透浓度 mL/m³ |
AX |
褐 |
二甲基醚 |
0.95 |
≥50 |
5 |
异丁烷 |
6.0 |
≥50 |
5 |
表 8 SX 型过滤件的标色及防护时间
过滤件类型 |
标色 |
测试介质 |
测试介质浓度 mL/m³ |
防护时间 min |
穿透浓度 mL/m³ |
SX |
紫 |
制造商提供 |
5000 |
≥20 |
5 |
5.3 实用性能
按照6.23的方法测试,在模拟使用的条件下,对其他检测方法难以评价的性能,如5.1.1、5.2.1,由
受试者提供主观评价。
试验过程中,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不应出现佩戴者不能耐受,其他因设计、材料、零部件等因素导致 的任务失败等情况。若不能通过测试,实验室应详细描述试验方法,便于其他实验室能够重复该试验
过程。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样品及测试条件
测试样品应符合产品标识的描述,功能有效。测试样品的总数量应根据测试的具体要求确定。单
项测试样品数量和预处理要求见附录A。
各单项测试试样的预处理方法按照附录B。
各单项测试中使用的测试头模主要尺寸按照附录C的表C.1。
6.2 表观检查
在实验室性能试验之前,应对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进行表观检查,包括对其外观、结构、制造商提供 的信息和标识的检查。根据各技术要求的需要,在进行实验室性能测试前、后,对样品进行目测外观检
查,并报告结果。
6.3 面罩高低温适应性
按照B.1的规定进行。
6.4 面罩可燃性
按照GB 2626—2019中6.15的规定进行。
6.5 面罩呼气阀保护装置
按照GB 2626—2019中6.8的规定进行。
GB 2890—2022
按照附录D的D.1的规定进行。
6.7 面罩泄漏率
按照D.2的规定进行。
6.8 面罩死腔
按照D.3的规定进行。
6.9 面罩视野
按照D.4的规定进行。
6.10 面罩呼吸阻力
按照D.5的规定进行。
6.11 面罩观察眼窗透光率
按照GB/T 32166.2—2015中5.3的规定进行。
6.12 面罩观察眼窗冲击性能
按照GB/T 32166.2—2015中6.1.2的规定进行。
6.13 面罩与过滤件结合强度
按照D.6的规定进行。
6.14 面罩头带
按照D.7的规定进行。
6.15 全面罩整体气密性
按照GB 2626—2019中6.14的规定进行。
6.16 呼吸导管长度
按照D.8的规定进行。
6.17 呼吸导管气密性
按照D.9的规定进行。
6.18 过滤件质量
按照附录E的E.1的规定进行。
6.19 过滤件通气阻力
按E.2的规定进行。
6.20 过滤件致密性
按E.3的规定进行。
6.21 综合过滤件颗粒物防护性能
按GB 2626—2019中6.3的规定进行,加载量为120 mg。
6.22 过滤件防护时间
按照E.4的规定进行。
6.23 实用性能
按照附录F的规定进行。
7 标识、包装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7.1 标识
7.1.1 面罩
每个面罩上应明显地标识出下列内容:
a) 本文件编号和年号;
b) 面罩型号,号型(若有);
c) 制造商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d) 生产日期或批号;
e)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标识。
7.1.2 过滤件
每个过滤件上应明显地标识出下列内容:
a) 本文件编号;
b) 制造商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c) 过滤件标记和标色;
d) 有效期;
e) 生产日期或批号;
f)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标识。
7.2 包装
7.2.1 销售用包装应能保护产品,防止在使用前受到机械损伤和污染。
7.2.2 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应以中文清晰、持久的方式标注,或透过透明包装可见至少下述信息:
a) 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辨别制造商或供货商的标注;
b) 过滤件标记;
c) 面罩类型、型号、号型(如果适用);
d) 执行本文件编号;
e) 生产日期(至少为年月)或生产批号,储存寿命(至少为年);
f) 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
GB 2890—2022
每个自吸式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或过滤件)均应在其销售的最小包装附加产品说明,可以使用印
刷品、图册等方式提供给最终使用者,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产品制造商厂名、厂址和联系资料;
b) 适用及不适用条件;
c) 佩戴指导说明;
d) 过滤件的使用条件和判断失效的方法;
e) 可作为多重过滤件使用的说明(适用时);
f) 可作为分体式综合过滤件的说明(适用时);
g) 防护气体(或蒸气)种类的详细说明,包括气体举例;
h) 装配、使用、清洁、消毒的说明和建议;
i) 制造商建议的储存条件;
j) 使用的附件和备件的详细说明(如果适用);
k) 分体式综合过滤件应有装配和使用的指导建议;
1) 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